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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草案)的公示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为规范全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工作,提高我区乡村(牧区)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评定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草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1年1月25日—2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厅反映。

  受理电话:0471-694582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草案)

  资源开发处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乡村(牧区)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乡村(牧区)旅游业良好形象,促进我区乡村(牧区)旅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1445-2020)、《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 1444-202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是指依托乡村(牧区)资源与环境,体现乡村(牧区)生产与生活特色,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和购物等服务的小规模经营单位。我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的申请、评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以☆表示,一个☆表示一级,最低为☆☆☆,最高为☆☆☆☆☆。星级越高表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旅游服务能力越强。

  第六条 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工作,依据内蒙古《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1445-2020)、《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 1444-2020)两项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三、四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评定,由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向旗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旗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后向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评定。

  第八条五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评定,由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向旗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评定。

  第九条评定符合标准的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由负责评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所评定的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进行检查和复核。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盟市、旗县文化和旅游局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三星、四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年度复核工作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采取抽查方式,每年各星级复核比例不少于10%。五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年度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少于10%。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处理方式包括签发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十三条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被处以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星级的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签发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签发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星级。

  2.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星、四星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签发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星级,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五条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停业或无法正常经营两年及以上、已拆除或涉及其它整改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三星级、四星级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取消星级,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五星级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审定取消。

  第十六条 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自愿取消星级的,应向当地旗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三星、四星级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取消,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五星级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取消。

  第四章标牌

  第十七条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标牌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由相应的评定旅游管理部门免费颁发。

  第十八条 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的标牌,必须置于经营场所明显的位置。

  第十九条降级的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责收回原等级标牌,上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并换发降级后的等级标志牌。

  第二十条取消星级的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收回原等级标牌,上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lt.nmg.gov.cn/zwgk/tzgg/202101/t20210125_111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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